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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加强非煤矿产探矿权管理

2010/10/19 11:10:39       

  近日,新疆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炭矿产资源探矿权出让管理的暂行规定》,严格限定非煤炭矿产资源探矿权协议出让范围,并对非煤炭矿产资源探矿权出让底价作出明确规定。通过此举,新疆强化了对非煤炭矿产资源探矿权的管理,旨在为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出让营造良好的秩序。
  
  《暂行规定》要求,对国家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以协议委托或招标优选勘查项目设计的方式出让;1∶5万基础地质调查区暂停出让探矿权,依据地质勘查成果,编制探矿权设置方案,建立地质勘查项目库,制定年度项目计划;对找矿效果好、潜力大、有望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地质勘查项目,以协议委托或招标优选勘查设计的方式出让探矿权,并由国家或自治区引进的大企业、大集团出资进行整装勘查;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重点项目所需配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对国家出资项目完成后不再出资、拟向社会公开出让的探矿权,满足探矿权价款评估条件的,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确定出让底价;不满足评估条件和1∶5万基础地质调查区内设置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探矿权,出让底价为每平方千米4万元;对国家出资进行过地质勘查的矿业权设置空白区域的探矿权出让底价,其中一类矿产出让底价为每平方千米2万元,二类矿产出让底价为每平方千米4万元;南疆三地州和阿尔金山区域的探矿权出让底价为上述标准的一半。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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