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中国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71号公告,对甲醇反倾销调查作出初裁,决定对来自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采取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并终止对来自沙特阿拉伯的上述产品的反倾销调查。
公告称,经调查,认定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认定原产于沙特阿拉伯的进口甲醇不存在倾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0年10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甲醇时,对印度尼西亚东加里曼丹、马来西亚石油公司纳闽岛甲醇公司、梅塞尼斯新西兰有限公司进口甲醇按9.4%、9.3%和9.5%的比例收取保证金;对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其他公司进口的甲醇收取32.5%~37.5%的保证金。
我们的研究表明,目前中国甲醇严重供大于求,甲醇生产企业缺乏竞争力。
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甲醇产能达到3200万吨,预计到2010年需求量为2100万吨。中国甲醇企业平均规模仅约12万吨,平均产量6万吨左右,装置规模小、能耗物耗高,单位产能投资高,生产成本高。国外多数企业装置规模大,单位产能投资少,且多少采用先进的天然气两段转化或自热转化技术生产甲醇,成本较低。本次反倾销举措,无疑对国内相关甲醇生产企业带来利好。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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