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耗煤行业 -> 化工行业 -> 行业新闻

甲醇反倾销抬升中国企业竞争力

2010/10/27 14:28:18       

10月25日,中国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71号公告,对甲醇反倾销调查作出初裁,决定对来自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采取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并终止对来自沙特阿拉伯的上述产品的反倾销调查。

公告称,经调查,认定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认定原产于沙特阿拉伯的进口甲醇不存在倾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0年10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甲醇时,对印度尼西亚东加里曼丹、马来西亚石油公司纳闽岛甲醇公司、梅塞尼斯新西兰有限公司进口甲醇按9.4%、9.3%和9.5%的比例收取保证金;对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其他公司进口的甲醇收取32.5%~37.5%的保证金。

我们的研究表明,目前中国甲醇严重供大于求,甲醇生产企业缺乏竞争力。

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甲醇产能达到3200万吨,预计到2010年需求量为2100万吨。中国甲醇企业平均规模仅约12万吨,平均产量6万吨左右,装置规模小、能耗物耗高,单位产能投资高,生产成本高。国外多数企业装置规模大,单位产能投资少,且多少采用先进的天然气两段转化或自热转化技术生产甲醇,成本较低。本次反倾销举措,无疑对国内相关甲醇生产企业带来利好。

来源:东方早报

煤炭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煤炭网www.coal.com.cn "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为"煤炭网www.coal.com.cn "独家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煤炭网www.coal.com.cn ",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并不意味着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违反者本网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如本网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尽快来电或来函联系。

  • 用手机也能做煤炭生意啦!
  • 中煤远大:煤炭贸易也有了“支付宝”
  • 中煤开启煤炭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新时代
  • 下半年煤炭市场依然严峻
市场动态

网站技术运营:北京真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中煤远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喀什煤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总部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航丰路中航荣丰1层

京ICP备1802369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010109号


关注中煤远大微信
跟踪最新行业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