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司官员表示,从2011年4月起,矿业权转让项目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中公开交易。
为了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行为、推进矿业权审批公开透明,确保矿业权市场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要求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矿业权交易机构,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于2011年3月底前建立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并投入运行。从2011年4月起,矿业权转让项目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中公开交易。
矿业权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据介绍,目前中国有一半省份先后建立了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或利用相关交易场所公开交易活动。从2011年4月起,矿业权转让项目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中公开交易,即转让人和受让人在交易机构的鉴证下进场签订转让合同,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的主要事项要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办理登记手续。对于2011年3月底前的矿业权转让项目仍然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司官员表示,鉴于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国家并没有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由省级部门进行制定。需要说明的是,交易机构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属于经营性工本费用,用于与市场服务有关的加强交易管理、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方面的支出,不应作为政府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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