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抑制山西省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省财政厅联合省经信委、省物价局、省电监办和省电力公司于11月中旬出台《山西省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山西省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进行了完善。
办法指出,差别电价是为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按照能耗、物耗、环保、技术装备水平等,将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高耗能行业的工艺装备、技术和产品划分为允许和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三类。对限制类和淘汰类的用电执行相对较高的销售电价。惩罚性电价是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产业,实行惩罚性用电价格。办法还对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执行范围、执行时限、执行标准以及电价收入的使用范围进行了规定。
执行差别电价的范围为:山西省境内的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八个行业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执行惩罚性电价的范围:山西境内的企业能源消耗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电价。
差别电价的执行时限及标准:自2010年6月1日起,对八大高耗能行业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10元,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20元提高到0.30元。
惩罚性电价的征收标准是:按照《关于对超能耗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的通知》规定,对超过能耗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差别电价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即在现行目录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30元;对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比照差别电价限制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即在现行目录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10元。
同时属于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征收范围的,按规定加价标准分别计征。
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收入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全省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返退支出和征收手续费用支出等。惩罚性电价收入,国家明确使用范围后,按国家规定并结合山西省实际执行。
来源: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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