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出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记者12月13日从省发展改革委获悉,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日前联合印发《四川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今后,中央和省两级财政将按每吨标准煤300元的标准,对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进行奖励。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每吨标准煤,省级财政为60元每吨标准煤。
获得该项财政资金支持,其范围和对象必须满足:项目属于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支持的项目内容为锅炉(炉窑)改造、余压余热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力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取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单个项目的年节能量必须在100吨标准煤以上、10000吨标准煤以下,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含)标准煤以上;申请奖励的节能服务公司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且注册资本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等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太阳能、风能利用项目、新建、异地迁建项目、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改造项目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和同时间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等11类项目不在接受奖励的范围。
来源: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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