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今日公布《反价格垄断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八种价格垄断协议。如何解读该规定?证券时报网采访了招商银行宏观与策略分析师徐彪。
徐彪表示,发改委近日制定并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反
价格垄断规定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至此,对于价格垄断的判定、执法流程和执法权所属都有了比较清晰的规定,无疑构成了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化的藩篱,同时也有利于处于相对劣势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从国际经济往来的角度看,反价格垄断对于铁矿石谈判等进口商品议价起到积极作用,增强了我国企业涉外谈判时手中的筹码;同时,如果国际贸易中存在他国对我国的价格垄断争议,也有了受理和调查的官方渠道;从国内经济发展的角度看,有利于规范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他表示,该规定对钢铁行业利好,对石化行业利空,对进口依存度高的行业总体利好,对国内行业整合度高的行业整体利空。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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