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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基金征收标准吨煤提高3元

2011/3/8 8:54:08       

    增加基金收入用于引黄入晋工程建设

    3月7日,记者从省地税局了解到,为进一步支持我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试点,经国家财政部批复同意我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标准吨煤提高3元,原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维持不变。

    据悉,该规定自本月起施行,提高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标准增加的基金收入用于解决引黄入晋工程及配套工程建设。2011年煤炭基金征收标准经过调整后,生产矿井生产原煤基金煤种中的12种煤质征收标准普调,其中动力煤最高为每吨18元,无烟煤最高为每吨23元,焦煤最高为每吨23元。

    对于设计产能300万吨以上(含300万吨)基建矿井(新建矿、改扩建矿、技改矿等非生产矿)“工程煤”矿井基金适用征收标准为:矿井基金煤种征收标准×1.0(矿井产能规模调节系数)。设计产能300万吨以下基建矿井基金使用征收标准为:矿井基金煤种征收标准×2.0(矿井产能规模调节系数)。当“工程煤”煤种无法确认时,基建矿井“工程煤”基金煤种征收标准使用矿井所在县域内最高煤种征收标准。

    所有非矿井产煤的基金适用征收标准为:基金煤种征收标准×2.0(矿井产能规模调节系数);煤种征收标准适用所在县域内最高煤种征收标准。

    对一井开采多种原煤的矿井,矿井基金适用煤种征收标准采取算术平均法计算,即:现开采各种煤种征收标准之和÷现开采煤种个数。未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原煤出省时,基金补征标准仍为吨煤60元。

来源: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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