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从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获悉,为从源头上治理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行为,《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从本月开始正式实施。《办法》规定,黑龙江省公路收费站禁止超限超载载货汽车驶入收费公路,生产加工、装载单位不得为载货汽车超标准装载、配载,违规者罚款1万到5万。
《办法》规定,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包括下列单位和个人:从事汽车生产、销售、改装的;从事煤炭、粮食、木材、水泥、沙石等生产加工的;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的;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人员。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载货汽车进行登记。装载货物的载货汽车,车货的长、宽、高,车货总质量和轴载质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和交通标志标明的限高、限长、限宽、限载标准;其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
公路收费站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禁止超限超载载货汽车驶入收费公路。超限运输的载货汽车不得上路行驶,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交通运输部门审批。交通运输部门对生产加工、装载单位巡查发现生产加工、装载单位装载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责令当场卸载,并依法予以处罚。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源头治超工作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到举报后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此外,生产加工、装载单位不得为营运手续不全的载货汽车装载、配载;不得为拼装、非法改装的载货汽车装载、配载;不得为载货汽车超标准装载、配载;不得违反规定计重、开票。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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