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至2012年关闭矿井的矿主将获利益补偿。
完成省政府下达的2010年至2012年关闭煤矿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任务的市县予以奖励。
我省日前出台关闭煤矿财政补偿和奖励暂行办法,此举旨在推进全省煤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工作。
具体标准如何?
据介绍,对于利益补偿,办法规定将采取退还部分两权价款(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方式。补偿标准是:交纳了采矿权价款的煤矿,按照矿井剩余可采储量(以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准)和交费时的标准,退还剩余可采储量已交纳的采矿权价款。预交了采矿权价款、但未评估矿井资源储量的煤矿,类比同年度相邻矿井采矿权价款征收标准,以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剩余可采储量证明为依据,退还剩余可采储量已交纳的采矿权价款。
奖励标准是:每直接关闭1万吨/年矿井能力奖励15万元。关闭煤矿属正在整合的矿井,按整合区内原合法生产矿井合计生产能力计算补助金额。实施兼并重组,每减少1家煤矿企业奖励5万元。
办法规定,关闭矿井数量以省政府公告关闭的矿井名单为准。兼并重组煤炭企业以完成省政府下达指标及省煤矿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结果为依据。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矿井关闭到位和遗留问题处理等。
来源: 华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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