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近日下发关于印发《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承储企业和储备点企业不得违法将国家煤炭应急储备对外进行担保或用于清偿债务。在中央财政安排财政补贴之后,承储企业自负盈亏。
《通知》明确,国家煤炭应急储备所需资金,原则上由承储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对完成储备任务的承储企业,中央财政对国家煤炭应急储备贷款或占用资金给予利息补贴,对场地占用费和保管费等管理费用予以定额补贴;对没有完成储备任务的,不给予财政补。
《通知》又明确,在没有应急动用情况下,承储企业储备期月均库存不低于基础期内同期库存量与储备量之和。2011年考核基础期内库存为2008-2010 年的同期月均库存量。同时,最低库存量不低于储备量。
《通知》明确,承储企业违反有关规定,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国家煤炭应急储备贷款贴息和管理费用补贴的,根据有关条例查处。
来源:汇港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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