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发改委网站获悉,6月1日起15省市非民用电价上调,发改委日前发布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加强电煤供应,适当增加华中等电煤短缺地区的供应,煤炭企业要严格执行2011年度电煤合同价格,不得提高或变相提高电煤重点合同价格。
发改委表示,为补偿火力发电企业因电煤价格上涨增加的部分成本,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经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自6月1日起,山西、青海、甘肃等15省市非民用电价上调,销售电价平均每度上调1.67分。
发改委发布了《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
——各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要切实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电煤供应,强化价格监管。进一步加大电煤产运需协调力度,适当增加华中等电煤短缺地区的供应;组织开展电煤合同履约情况及电煤价格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督促煤炭企业严格执行2011年度电煤合同价格,不得提高或变相提高电煤重点合同价格。
——各地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不得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力用户用电价格,维护国家电价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本次电价调整工作,确保相关政策及时落实到位。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对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来源:中新网能源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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