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交通部日前联合发布《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下调港口建设费的具体征收标准。
调整后的征收标准为: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元;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20英尺每箱 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每箱64元,40英尺每箱96元。水泥、粮食、化肥、农药、盐、砂土、石灰粉减半征收。黄沙、磷矿石、碎石等低值货物暂缓征收港口建设费。南京以上(不含南京)长江干线港口和其他内河港口减半征收。
此前的征收标准是: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5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按7元计征;集装箱货物方面,国际20英尺箱每箱按80元计征,国际40英尺箱每箱按120元计征。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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