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改委昨日发布通知,缓解电力供需矛盾,从7月1日起,对夏季尖峰电价时段进行适当调整。
通知中表示,将尖峰电价执行期由现行7、8、9三个月调整为7、8两个月;将16:00—17:00由平段调整为尖峰时段,20:00—21:00由尖峰时段调整为高峰时段。原尖峰电价实施范围和尖峰电价标准维持不变。未完成电表更换的用户,仍执行原峰谷分时电价办法。因实施尖峰时段调整所发生的电表及换表费用,由市电力公司承担。市电力公司因实施尖峰时段调整产生的盈亏差额,纳入今后电价调整统筹考虑。
市发改委表示,受夏季空调负荷快速增长,京津唐地区供电紧张和天气等不确定因素影响,2011年北京地区的夏季电力供需形势总体偏紧。本次尖峰时段调整不涉及居民及农业生产用电,主要是引导工商业用户错峰、避峰用电,转移尖峰用电负荷。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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