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日前下发《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下称《方案》),提出从2011-2013年底,通过兼并重组,全自治区煤炭企业将从现有的353家减少到80-100家,形成1-2家亿吨级、5-6家五千万吨级、15-16家千万吨级的大型煤炭企业。但在重组主体的确定上,则仅以生产规模为标准,而并未指定主体。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中心教授邢雷称,内蒙古煤炭重组未明确重组主体,主因是自治区直属的煤炭企业较少、较小,主要是神华、中煤能源央企和内蒙古伊泰集团、内蒙古汇能煤电集团、内蒙古蒙泰煤电集团等大型民企在开发。这种情况决定了内蒙古不会像山西一样规定重组主体,而只是从技术上规定一个统一指标。此前的“山西模式”是由政府推动,确定七大国有重点企业作为兼并主体,对其他煤矿的整合形式主要为有偿收购。突出特点就是以政府推动为主,以地方国企为兼并主体。
河南与“山西模式”较为类似,同属自上而下的改革。而“陕西模式”创立的“全民参股”形式,则属于自下而上的煤改模式,使得大型国企难以像在山西、河南那样将资源和企业尽收囊中。而内蒙古的模式类似介于“山西模式”与“陕西模式”之间――虽未达成“全民参股”的效果,但符合标准的民企也将能参与重组,成为主体之一,在加强行业集中度的同时,也兼顾了民营企业的利益。
来源:中国经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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