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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电企发生责任事故可处罚款

2011/7/18 11:20:50       

    国务院办公厅7月15日发布《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称,因自身原因导致事故的电力企业,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可由电力监管机构对其处以10万-500万元罚款;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可处其年收入30%-80%的罚款。该《条例》将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此外,在电力事故发生后应对不力、玩忽职守,甚至存在谎报瞒报、转移逃匿等行为的企业,可由电力监管机构对其处以100万-500万元罚款;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可处其年收入40%-100%的罚款。

    《条例》还规定,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故范围,防止发生电网系统性崩溃和瓦解;发电厂、变电站可采取停运发电机组和输变电设备等紧急处置措施。

    事故可能导致破坏电力系统稳定和电网大面积停电的,电力调度机构有权决定采取拉限负荷、解列电网、解列发电机组等必要措施。

    事故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的,电力监管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企业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防止各种次生灾害的发生。事故造成重要电力用户供电中断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迅速启动自备应急电源;启动自备应急电源无效的,电网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援。

    《条例》指出,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应当优先保证重要电厂厂用电源、重要输变电设备、电力主干网架的恢复,优先恢复重要电力用户、重要城市、重点地区的电力供应。

    《条例》还明确,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45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分别不得超过60日和45日。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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