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条例规定,电力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不得迟报、漏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情况。如构成瞒报谎报,由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其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罚款。该条例将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将电力安全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等级划分考虑的指标主要是事故造成的电网减供负荷数量、供电用户停电户数、电厂对外停电以及发电机组非正常停运的时间等。直辖市6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为特别重大事故。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条例规定,事故造成地铁、机场、高层建筑、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聚集场所停电的,应当迅速启用应急照明,组织人员有序疏散。事故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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