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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稀缺煤种重在控制需求

2011/8/1 9:06:02       

之前,有媒体报道称,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提出,将对优质炼焦煤和无烟煤资源实行保护性开发。其实,早在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中,在谈到各个区域煤炭优化布局时,就先后提出对东北地区炼焦煤资源和山西省优质炼焦煤资源进行保护性开发。但是,5年多时间过去了,有关部门并没有就优质炼焦煤资源的保护性开发出台过任何相关细则或管理办法。近日,又有媒体援引相关业内人士的话称,国家能源局正在就炼焦煤等稀缺煤种的保护性开发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并称该办法将择机出台。

保护性开发,从字面意义来理解,就是要将保护和开发更好地结合起来,既要将资源从战略的角度加以保护,又要合理地开发来满足经济发展的正常需求。但事实上,做到开发和保护两不误,既能保障当前合理需求,又能从长远对资源形成战略性保护似乎并不那么容易。如果当前合理需求太多,就要求资源开发要保持同步,资源的战略性保护可能就会受到威胁;相反,如果资源保护的严格,那么部分合理需求可能就不能得到满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就会受到或多或少的影响。

从媒体报道中可以看出,当前业内人士对于稀缺煤种保护性开发的具体措施尚没有统一认识。笔者之前在接受采访时认为,对稀缺煤种进行保护性开发,有关部门可能会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继续严格稀缺煤种的探矿权与采矿权管理,从源头对稀缺煤种的开发进行有效控制;另一方面,对于稀缺煤种的资源回收情况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假如全国煤矿平均回采率要求达到70%以上,稀缺煤种资源矿井的回采率可能会强制性要求达到更高水平。毕竟在矿井开采的时候,如果当时煤炭资源不能尽量回收,未来再次利用的可能性就微乎其微,这将直接导致资源浪费。除了笔者之外,关于稀缺煤种保护性开发的具体措施,也有人提出了通过资源整合将稀缺煤种集中到几家企业,通过集中管理,从而达到保护性开发的目的。

现在看来,我们之前对于保护性开发的理解更多的是单纯从保护和开发本身来理解的。毫无疑问,无论是对稀缺煤种矿业权进行更加严格的管理,还是对矿井资源回采率进行严格限定,抑或是将资源集中于几家企业,等等,从一定程度上来讲都属于保护性开发的具体措施。但是,仔细想想,这些保护性开发的具体措施,均是通过对资源开发进行一些强制性规定,来达到保护的目的。正如前面所提到的,有些时候,资源的开发和保护可能很难协调。如果市场需求持续快速增长,客观上就要求资源开发保持同步增长,这可能会与资源保护相冲突,资源保护性开发的目的也就很难达成。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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