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事局有关人员在会上表示,此次港口建设费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有4个方面:一是征收主体的变化,由原来港口经营人调整为海事管理机构;二是征收标准下降20%,扩大了免征范围;三是取消了港口企业的分成,调整为中央财政80%与地方财政20%的分配比例;四是统一了征收使用的票据,改为由财政部监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收据。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未作调整,是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
福建海事局有关人员表示,目前已在全省沿海布设了36个直收点和43个代收点,其中福州有19个直收、代收点,包括了福州海事局政务中心征收点、马江海事处征收点、福清海事处征收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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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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