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省内电煤供应,贵州省自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新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办法。新规定为:一是向贵州省煤炭企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按“从价计征”原则,征收原煤含税售价的 10﹪。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低于 50 元/吨的,按 50 元/吨征。二是实行省内外差别征集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对出省原煤、洗混煤实行二次征收,加收 200 元/吨。贵州省此前的征收标准为,原煤(含洗混煤)30 元/吨、洗精煤(含无烟块煤)50 元/吨、焦炭 70 元/吨。
来源:中金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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