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台新规,叫停区内煤炭资源“圈而不探”“探而不采”的行为,全面清理资源闲置等现象。今后,所有在新疆行政区域内开采煤炭资源的企业,都须缴纳煤炭资源开发地方经济发展费。这是记者从10月21日上午举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资源有偿配置与勘查开发转化管理规定(暂行)》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
据了解,煤炭资源开发地方经济发展费征收标准为:动力煤15元∕吨、焦煤及配焦用煤20元∕吨。凡以申请在先、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煤炭资源采矿权的企业,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5元/吨。开采煤炭资源用于疆内煤电、煤化工等转化项目的,地方经济发展费按照上述收费标准的40%收取。征收标准将根据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情况和市场情况适时调整。
根据《规定》,申请开发利用煤炭资源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自治区煤炭产业发展规划和自治区产业发展政策,用于煤电、煤化工等项目的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就地转化率,必须达到60%以上。
对“圈而不探”的,相关部门将全面核查区域内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及勘查、开发利用情况,提出意见后进行统一调整。对凡未按项目进度计划和投资承诺实施勘查、开发和项目建设的,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调减其勘查区块、矿区范围。
对“探而不采”的,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建设,按自动放弃采矿权处理;或者已经开工建设,但是未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按自动放弃采矿权处理。
据介绍,到2010年底,我区累计探明煤炭资源量4428亿吨,探明资源量排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第二位。受诸多因素和条件的影响,新疆煤炭资源无偿配置的情况较严重,不少企业“圈而不探”“探而不采”,造成资源闲置,影响了优势资源向优势产业的转换,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资源浪费。
自治区主席助理、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田建荣介绍,该管理规定的核心内容是“以项目配资源”的原则和“注重项目实际投入和转化”的总体要求,对煤炭资源实行公开、有偿出让、合同约定、动态监管、项目跟踪和优化调配,并提出了各项有效推进措施。新疆将按照“清理、调整、优化、规范”的要求,对已从事煤炭开采的企业进行进一步优化。
来源:天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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