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煤炭资源开发中存在的“圈而不探”、“探而不采”等浪费资源的现状,自治区于近日出台了管理办法:今后在我区开采煤炭资源的企业均须缴纳煤炭资源开发地方经济发展费。
10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举行了《自治区煤炭资源有偿配置与勘察开发转化管理规定(暂行)》发布实施新闻发布会。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田建荣介绍,对煤炭企业收缴煤炭资源开发地方经济发展费,是进一步明确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属性,也是自治区对煤炭开发企业首次收缴的专项费用,费用征收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将会根据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情况和市场情况适时调整(征收标准附后)。
同时,《规定》还明确,探矿权人领取勘察许可证6个月内未开展勘察工作的或未完成自治区规定的最低勘察投入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勘察许可证;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建设,按自动放弃采矿权处理,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此外,自治区今后将严格实行“以项目配资源”和“注重项目实际投入和转化”的原则,改变过去申请在先、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煤炭资源采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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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开发地方经济发展费征收标准
1.动力煤15元∕吨;焦煤及配焦用煤20元∕吨。
2.凡以申请在先、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煤炭资源采矿权的企业,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5元/吨。(说明:这是对已经取得采矿权的企业收费标准,之前获得采矿权的企业,都是申请在先,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
3.开采煤炭资源用于疆内煤电、煤化工等转化项目的,地方经济发展费按照上述收费标准的40%收取。
来源:乌鲁木齐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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