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就煤矿新建、改扩建项目竣工投产前安全生产事项作出严格规定。按照新规定,煤矿矿井新建、改扩建项目在竣工投产前,要进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自验自评,达到建设标准后,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分级组织验收后由省煤矿安全监管局评审认定,方可申请进行联合试运行,组织建设项目验收。
省安监局要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严格组织对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进行验收。在规定时间内未建设完善的煤矿,要停产整顿,并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六大系统”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目未按要求完成“六大系统”建设的,验收不予通过。改扩建、技术改造矿井的正常生产系统和竣工验收前的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矿井必须进行通风能力核定。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矿井转入新水平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按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的矿井必须编制瓦斯抽采工程初步设计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
来源: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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