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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煤炭资源有偿配置新政策 将首次对煤炭开发企业收缴专项费用

2011/11/4 13:21:47       

日前,新疆正式出台实施《煤炭资源有偿配置与勘查开发转化管理规定(暂行)》。根据新规定,新疆煤炭资源将实现有偿配置并将首次对煤炭开发企业收缴专项费用。

煤炭资源开发在新疆优势资源转换战略中占有重要地位,但长期以来,新疆煤炭资源无偿配置情况比较严重。新疆这一新政的出台,将对煤炭资源“圈而不探”、“探而不采”、超量配置资源、非法转让矿权等现象进行严格调控。

根据新出台的煤炭资源管理规定,新疆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将坚持“以项目配资源”原则并注重项目实际投入与转化。申请开发利用煤炭资源的项目,在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发展规划外,用于煤电、煤化工等的煤炭开发项目的就地转化率须达到60%以上。

煤炭探矿权、采矿权将采取进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有偿出让,有偿配置的煤炭资源量,一般应满足企业开发利用50年的需求。探矿权人领取勘查许可证6个月内未开展勘查工作或未完成自治区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的,将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权人领取采矿许可证一年内未开工建设,也将被吊销采矿许可证。

此外,在新疆行政区域内开采煤炭资源的企业,应缴纳煤炭资源开发地方经济发展费,动力煤15元/吨,焦煤及配焦用煤20元/吨;开采煤炭资源用于疆内煤电、煤化工等转化项目的,地方经济发展费按照上述收费标准的40%收取;凡以申请在先或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煤炭资源采矿权的企业,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5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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