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我省将着手进行露天采矿用地改革试点工作,今后露天采矿将采用临时用地方式“租用”农民集体土地,采矿作业完成后企业还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复垦工作。
我省将在试点地区改革现行露天采矿用地供应方式、补偿方式,对试点范围内的露天采矿用地,改变现在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做法,采取分期实施、分期供地、到期归还的做法,以临时用地方式使用农民集体土地。
试点区内采矿用地的补偿,参照征地补偿标准的计算方式,对于占用林地的可参照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林业部门相关规定计算补偿,按照采矿和土地复垦的期限确定补偿方案。由露天采矿企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签订补偿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补偿。
我省还将逐步建立采矿用地退出机制,作业完成后,采矿企业还须完成土地复垦,交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来源: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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