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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原则上不再审批煤矿项目

2011/11/20 9:34:07       

    日前发生的枣庄市防备煤矿“7·6”重大火灾事故和潍坊市昌邑正东矿业有限公司“7·10”重大透水事故,暴露出一些问题。对此,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相关意见,要求从现在开始,省内原则上不再审批煤矿和地下开采非煤矿山项目,确需批建的项目必须达到一定标准,并通过审批。
  
  1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根据意见,山东将提高办矿标准。从现在开始,省内原则上不再审批煤矿和地下开采非煤矿山项目,确需批建的,煤矿必须达到45万吨/年以上,铁矿必须达到30万吨/年,金矿必须达到6万吨/年,必须通过省联席会议联审报省政府审批。暂停审批新建石膏矿山。所有地下开采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核发。
  
  同时,要加大地下小矿山关闭力度,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凡是核定能力或生产规模(截至2011年6月)煤矿达不到30万吨/年、铁矿达不到15万吨/年、金矿达不到4万吨/年、石膏矿达不到30万吨/年、粘土矿达不到5万吨/年的,到2015年年底前一律予以关闭。从现在起,对核定能力或生产规模达不到上述规模要求的矿山企业,原则上不再批准进行扩能改造,确因资源丰富需要扩能改造的,必须按新建矿井程序报批。
  
  在事故责任追究方面,意见规定,对重大、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负责人;对较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负责人。

    来源:济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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