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部门发文指出,山西省提黄灌溉及提引地表水灌溉用电价格仍执行每千瓦时7分钱的电价标准。按照山西省灌溉用水规划,泵站提水用电量由2.5亿千瓦时增加为5.5亿千瓦时,新增电量降价总额10110万元(其中,趸售区0.5亿千瓦时,降价1685万元)通过销售电价予以疏导。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山西省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以外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0.8分钱(居民生活用电仍执行每千瓦时0.1分钱标准).
山西电网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提高到每千瓦时0.3887元。山西电网向河北南部电网送电、其他外送电价格同步提高每千瓦时2.95分钱。
非贫困县深井及高扬程农业排灌(包括果树灌溉)用电电价,按国家相关规定的优惠额度执行。即扬程51-100米的每千瓦时扣减2分,101-300米的每千瓦时扣减3分,301米以上的每千瓦时扣减4分。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按国家规定继续免征农网还贷资金每千瓦时2分。
对山西省淘汰类、限制类及超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生产设备或产品生产用电继续执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电价调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来源: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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