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水城县出台电煤供应奖惩办法保障电煤供应,对按时完成电煤任务的乡和煤矿,日供应任务在500吨以下的,分别给予3万元/月奖励;日供应任务在500-1000吨的,分别给予5万元/月奖励;日供应任务在1000吨以上的,分别给予8万元/月奖励。对按时完成电煤任务的乡,给予县直机关督办人员每人3000元/月奖励。各乡考核周期内未按时按量完成电煤应急保障供应任务的,从返还给乡每吨3.5元的办公经费中给予扣除每吨2.5元的处罚。对未完成任务的乡,对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县直机关督办人员进行诫勉谈话;连续2次未完成的乡,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各乡驻矿开票人员不按要求开据煤炭产品准运票据,导致煤矿煤炭产品流向其它用煤企业的,扣发当月驻矿补贴。对煤矿未按时完成电煤任务的,有能力完成未完成的,给予所欠任务量每吨80元的罚款;有产量未供应的,给予对应生产量每吨60元的罚款;故意不完成电煤应急保障任务的,每次给予5万元的罚款,并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停产停运、直至报请关闭。
来源:六盘水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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