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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公布电价调整细则

2011/12/7 11:35:20       

  不得擅自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

  省物价局向社会公布了《关于调整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各地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电力用户用电价格。

  《通知》规定,按照国家发改委通知精神,我省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高每千瓦时3.69分钱(含税,下同)。根据国家规定,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制度,我省具体实施方案将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组织价格听证后实施。除居民生活用电、提黄灌溉等用电外,其它类别用电电量电价同步调整。

  对电解铝行业用电,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生产用电执行“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类电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能力达到经济规模且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在调整后的电解烧碱电价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1.3分钱执行。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淘汰类、限制类及超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生产设备或产品生产用电继续执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

  省物价局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本次电价调整工作,确保相关政策及时落实到位。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要切实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来源:太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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