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治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湖南煤监局昨日向各市州煤监部门转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新出台的煤矿瓦斯防治“十条禁令”。
除上述内容外,“禁令”还提出,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凡是1个月内发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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