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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对市场交易电煤实行最高限价 合同电煤价涨幅不得超5%

2011/12/20 9:41:06       


         为进一步规范煤炭市场秩序,稳定发电用煤,昨日省发改委向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靖远煤业集团、华亭煤业集团、窑街煤电公司,省内各火力发电企业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发电用煤价格调控的通知》 ,要求加强对发电用煤价格的调控。这标志着我省正式启动发电用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今年有多个合同价格的以最高的为准

  通知明确规定,省属靖远、窑街、华亭三大煤业集团(公司)2012年供电煤合同价格,涨幅不得超过上年合同价格的5%,2011年电煤合同有多个价格的,以合同双方确定的最高实际结算价格为准,合同煤质、煤量不得低于2011年年初所签合同水平;2012年合同外电煤价格,不得高于2011年4月底的实际结算价格。

  2012年地方煤矿电煤销售价格,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参照以上规定管理。

  对市场交易电煤实行最高限价

  通知指出,将严肃查处违反国家电煤价格调控政策,擅自提高价格、以次充好、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行为。

  对违反规定的煤炭、电力企业,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最高处以500万元罚款。对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进行通报批评和公开曝光。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要提请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同时,对市场交易电煤实行最高限价。2012年1月1日起,秦皇岛港、黄骅港、天津港、京唐港、国投京唐港、曹妃甸港、营口港、锦州港和大连港发热量5500大卡的电煤平仓价最高不得超过800元/吨,其他热值电煤平仓价格按5500大卡限价标准相应折算。电煤交易双方通过铁路、公路直达运输的电煤市场交易价格,不得超过2011年4月底的实际结算价格,也不得采取改变结算方式等手段变相涨价。

 

来源:中国甘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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