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煤炭市场秩序,稳定发电用煤(以下简称“电煤”)价格,国家发改委决定对电煤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并就加强电煤价格调控有关事项下发通知。为此,我省发改委于近日下发相关通知,要求各煤电公司对发电用煤价格加强调控。
通知明确规定,省属靖远、窑街、华亭三大煤业集团(公司)2012年供电煤合同价格,涨幅不得超过上年合同价格(2011年电煤合同有多个价格的,以合同双方确定的最高实际结算价格为准)的5%,合同煤质、煤量不得低于2011年年初所签合同水平;2012年合同外电煤价格,不得高于2011年4月底的实际结算价格。2012年地方煤矿电煤销售价格,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参照上述规定管理。
来源: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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