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煤炭市场秩序,稳定发电用煤(以下简称“电煤”)价格,日前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发电用煤价格调控的通知》,对电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省物价局要求各地物价部门尽快深入辖区电煤生产企业,认真核查、确定电煤生产企业2011年供各发电企业的电煤价格,并从2012年1月1日起,建立电煤价格月报告制度。
《通知》明确对电煤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对合同电煤适当控制价格涨幅。纳入国家跨省区产运需衔接的年度重点合同电煤,2012年合同价格在2011年年初签订的合同价格基础上,上涨幅度不得超过5%。产煤省(区、市)自产自用的电煤,年度合同价格涨幅不得超过上年合同价格的5%;对市场交易电煤实行最高限价。2012年1月1日起,秦皇岛港、黄骅港、曹妃甸港等发热量5500大卡的电煤平仓价最高不得超过每吨800元,其他热值电煤平仓价格按5500大卡限价标准相应折算;电煤交易双方通过铁路、公路直达运输的电煤市场交易价格,不得超过2011年4月底的实际结算价格,也不得采取改变结算方式等手段变相涨价。
《通知》要求,全面清理整顿涉煤基金和收费。取消违规设立的涉煤基金和收费项目;规范省级政府随煤炭征收基金的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对煤炭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和其他基金、收费项目,征收标准合计不得高于国务院批准的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每吨23元的征收标准,不得对省内外用煤实行不同标准;超过每吨23元,以及对省内外实行不同标准的,必须在2011年12月31日前进行整改;未对煤炭设立基金、收费项目的,不得新设基金、收费项目;已设基金、收费项目征收标准合计低于每吨23元的,不得提高。
《通知》强调,要确保电煤价格调控措施落实到位,同时强化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政策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煤炭、电力企业,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最高处以500万元罚款。
来源:河北省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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