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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向煤炭企业征收地方经济发展费

2011/12/24 10:26:28       

  煤炭大区新疆自今年11月1日起,开始向煤炭企业征收地方经济发展费,其中一半将用于资源地的民生工程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新疆新出台的政策规定,通过招标及拍卖等方式有偿取得煤炭资源矿业权的企业,每开采一吨动力煤需征收15元,焦煤及配煤每吨则征收20元;以申请在先、协议出让等方式取得煤炭资源探矿权的企业,在此基础上每吨将再加征5元。2010年,新疆煤炭产量为1.1亿吨。按照这个产量计算,新疆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每年大约可征收20亿元左右。
  
  按理,煤炭等矿产资源属于国家,然而,由于地方政府开采能力有限,这些资源往往被煤炭企业纳入囊中。新疆向煤炭企业征收地方经济发展费,对资源进行二次分配,显然有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来源:中国民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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