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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清理规范涉及煤炭收费

2012/3/23 9:29:51       

         陕西省物价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物价部门全面清理本地区本部门涉及煤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凡未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省政府或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服务性收费标准均属乱收费,应一律取消。全面清理规范相关部门在煤炭生产、运输、销售过程中采取的强制服务、指定服务并收取费用等行为。

  据了解,涉及煤炭生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水土流失补偿费、水资源费等4项。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1994年国务院令第15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排污费按照2003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原环境保护总局和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水土流失补偿费按省政府规定的原煤陕北5元/吨、关中元/吨、陕南1元/吨收取;水资源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陕价行发〔2010〕4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

  涉及煤炭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1项,服务性收费1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铁路护路联防费,根据规定,对通过铁路发送和到达(省内到达货物及省内电煤除外)的运输货物(包括煤炭)按0.30元/吨收取;属服务性收费的铁路煤炭运输抑尘服务费,根据规定,地方铁路按3元/吨收取,国铁线路可按部颁标准执行。

  涉及煤炭销售的服务性收费有煤炭计量费1项。凡经省政府批准设立,具备计量条件的煤炭计量站,在实施计量称重服务时,可按规定标准收取煤炭计量费。煤炭计量站不得重复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也不得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收任何费用。

  近期陕西省还将开展对涉及煤炭生产、运输和销售环节收费的专项检查。
  
来源:陕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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