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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政区划限定煤矿规模不科学

2012/3/27 15:10:58       

  最近,有关部门正在组织修改现行的《煤炭产业政策》,兹事重大。

  现行《煤炭产业政策》是2007年11月发布的,是首版。《政策》从煤炭产业布局、准入、技术、安全、贸易、节能、环保等方面制定了鼓励、支持、限制和禁止类的条款,在我国煤炭产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对煤矿单井规模的要求值得商榷:“山西、内蒙古、陕西等省(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120万吨/年。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市)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等省(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9万吨/年。其他地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笔者以为,这一规定脱离我们的煤炭资源国情,应以修改《煤炭产业政策》为契机,及时予以修改。理由如下:

  第一,矿井规模直接取决于井田的大小而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井田的大小或边界取决于煤炭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井田煤炭储量多少、煤层稳定性、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等客观资源条件设立的采矿权,不能将其与以自然资源为劳动对象的采煤业、制造业或服务业混淆。这方面,我们吃过亏。大跃进时期的“大矿小开”、文化大革命中的“小矿大开”和上世纪80年代的“有水快流”等都违背了“煤矿规模由资源条件决定,宜大则大,宜小则小”的客观规律,留下了诸多后遗症。

  第二,要求最低单井规模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大方向相悖。《煤炭法》第29条规定:“国家鼓励煤矿企业进行复采或者开采边角残留煤和极薄煤。”南方有相当多的小煤矿在开采国有煤矿剩下的边角残煤和极薄煤层,这些煤只适合于6万吨/年甚至3万吨/年的小矿井开采。国家煤矿安监局一位领导曾到四川乐山市的一个小煤矿下井调研,他无限感慨:“开采这样薄的煤真不容易!”由于地质作用原因,南方煤炭资源条件与北方不可同日而语,以薄煤层、极薄煤层为主,稳定性差或极差,多呈鸡窝状、串珠状、香肠状、藕节状,且褶皱多、断层多,地质构造复杂,井下灾害多,机械化开采难度大,适合大中型矿井开采的煤炭资源极少。例如,四川的薄煤层、极薄煤层占总量的60%以上。笔者曾多次到南方小煤矿井下,看到一些开采的煤层厚度不到40厘米,矿工在巷道里工作真是“四块石头夹块肉”。应该说,这些小煤矿为国家节约了煤炭资源,为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政策应该给予鼓励而不是相反。

  第三,以行政区划限制单井规模的“一刀切”政策不科学。因为煤炭资源条件、矿井规模并不以行政区划为转移,往往南北不同、东西各异。例如,在北方,陕西的陕南与陕北、新疆的南疆与北疆;在南方,苏南与苏北、皖南与皖北、赣南与赣北等的煤炭资源条件就相差很大。陕北的部分煤炭资源条件适合120万吨/年以上甚至1500万吨/年以上的大型、特大型矿井开采,但陕南的煤炭资源条件只适合中小型甚至3万吨/年的“微型”矿井开采。

  第四,单井规模限制不符合国家发展的需要。南方缺煤省(区、市)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量煤炭,需要“小煤保大电”。虽然这些年北煤南运、东煤西运和煤炭进口在不断增加,但还是远水难解近渴,遇到“迎峰度夏”和极端天气等情况,拉闸限电搞得怨声载道。同时,南方边远山区居民用煤量大,不让居民烧煤,居民就会上山砍树,破坏生态环境。

  第五,限制单井规模不利于发展非公经济。小煤矿大多是民资矿。按《政策》,必然大量关闭这些煤矿。这与国务院2005年、2010年发布的两个“非公经济36条”和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方向矛盾。

  第六,我国煤炭产业矿井规模不能盲目与美国、澳大利亚等相比。因为国情不同,煤炭资源禀赋、人口、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不同,能源消费结构、煤炭需求总量和煤矿单井规模等自然有巨大差异。

  这几年的实践表明,《政策》规定的单井规模限制不可行。一是执行《政策》打折扣或《政策》无效。据笔者初步了解,首版《政策》实施以来,南方产煤省(区、市)至少有20%的新建、改扩建煤矿井并没有按照《政策》第15条要求的单井规模新建、改扩建。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和学者早就提出希望加以修改。二是南方煤矿单井规模限制的负面效应很大。试想,如果按照《政策》矿井规模要求,南方的煤炭年产量至少减3亿吨,减少这3亿吨煤供应的后果会怎样?事实上,重庆几年前就从秦皇岛买煤,经过海运,再逆长江而上几千公里才运到,其煤价之高难以想象。2003年以来,几乎每年夏季,国家都要动用一切政府资源和企业资源搞煤电油运“迎峰度夏”,以至于一些地方政府直接给煤矿下达煤炭产量硬任务,导致一些处于整改状态的小煤矿也被迫边整改边生产,甚至有些已关闭小煤矿死灰复燃。如此,还谈什么煤矿安全生产?还有什么《政策》的严肃性权威性可言?

  我们翘首期待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第二版《煤炭产业政策》!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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