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健全煤矿瓦斯综合治理
工作体系建设工作机制的通知
煤安监司办〔2012〕11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11〕26号)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将“加快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以下简称“工作体系”)的要求落实到位,现就进一步健全工作体系建设工作机制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工作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省(区、市)工作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按照“十二五”期间工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协调有关部门或机构,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工作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推进本地区工作体系建设工作。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建设责任制,企业是工作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企业法人代表和煤矿矿长分别是本单位工作体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层层负责;要明确工作体系建设职能部门,配备相应人员。各地、各煤矿企业要继续组织开展工作体系建设示范矿井建设,每年选树一批矿井,在政策、技术、资金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率先实现达标;要采取公告、现场交流、表彰等方式,对示范矿井进行宣传,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不断推进本地区工作体系建设。
二、认真落实煤矿瓦斯防治政策措施
各省(区、市)工作体系牵头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并认真落实瓦斯重大隐患排查挂牌督办制度,深入排查治理瓦斯隐患,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期限和预案“五落实”,对一时整治不到位的重大隐患由有关部门实施挂牌督办;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通风系统和设施,强化局部通风管理,持续做到通风系统合理可靠、监测监控系统有效;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按照《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要求,积极开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瓦斯抽采达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估体系,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切实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
三、认真落实工作体系建设规划
各省(区、市)工作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认真落实“十二五”工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制定各年度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明确每年达标矿井和县(市、区)数量、工作措施,将具体达标指标在年初下达到辖区内各产煤县(市、区)和各煤矿企业。各产煤县(市、区)和各煤矿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和措施,按照要求逐年完成任务,确保“十二五”期间工作体系建设任务完成。
四、进一步规范工作体系建设考核验收
各省(区、市)工作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各煤矿企业要将工作体系建设基本要求细化分解落实到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指标体系之中,结合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验收标准和办法,制定和完善工作体系建设评估考核标准和办法,进行量化评估考核。新建、扩建和整合技改煤矿竣工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工作体系建设情况,凡未达到工作体系建设基本要求的不予批准投入试生产,并限期整改。各生产矿井要结合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月进行1次工作体系建设进展情况检查考核(验收),煤矿企业集团(公司)、产煤县(市、区)每季度对所属矿井工作体系建设情况进行1次检查考核(验收),并将检查考核(验收)情况按程序报省级工作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各省(区、市)工作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每半年组织1次检查考核(验收)。
五、进一步强化落实定期调度通报制度
各省(区、市)工作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每季度调度汇总本地区工作体系建设和瓦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进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研究解决措施,并分别于每年6月15日和
联系人:杨以民。
电话:010-64463954,64463175(带传真)。
电子邮箱:yym@chinasafety.gov.cn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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