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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生产能力不得随意扩大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发布《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

2012/5/30 10:07:30       
5月29日,省煤炭工业厅发布《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以下称《标准》),对煤矿在生产建设、安全保障、从业人员等方面制定出相应标准,并将通过这种创新的煤矿管理方式,推动煤矿企业走向高标准、高科技、高质量、高效益的发展新模式。
  
  煤矿生产建设的标准
  
  在煤矿生产建设方面,《标准》规定,新建井工矿井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120万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最高规模不得高于500万吨/年,高瓦斯矿井最高规模不得高于800万吨/年,瓦斯矿井最高规模不得高于1500万吨/年;露天煤矿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吨/年。重组整合矿井应按照省煤矿重组整合办批准方案的矿井能力(或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组织建设、生产。煤矿建设项目投产后5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要按照批复生产能力均衡组织生产,严禁随意扩大矿井生产能力。
  
  《标准》同时规定,新建、改扩建矿井和重组整合建设改造矿井投产时,要达到省最低规定等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牞否则不予竣工验收、不予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现有生产矿井在本标准下发一年内达到省最低规定等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达不到的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生产矿井必须按核定生产能力制定和安排生产计划,做到均衡生产,并严格按照劳动定额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煤矿安全保障的标准
  
  在煤矿安全保障方面,《标准》规定,煤矿须建立完善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未完成六大系统建设的新建、改扩建矿井不予竣工验收;现有生产矿井未按有关规定期限完成六大系统建设的,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此外,新开办或兼并重组煤与瓦斯突出或高瓦斯矿井的煤矿须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已开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产、限期整改,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重组。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被兼并重组的,地方政府应当予以关闭。
  
  煤矿从业人员的标准
  
  对于煤矿的从业人员,《标准》规定,煤矿应当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具有大专及以上煤炭相关专业学历的管理、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以下最低标准:煤矿规模达到1000万吨/年及以上的,不少于150人,煤矿规模达到300万吨/年及以上的,不少于120人,煤矿规模达到120万吨/年及以上的,不少于100人;煤矿规模120万吨/年以下的,不少于50人。煤矿管理、技术人员中30%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管理、技术人员数量达不到以上标准要求的,限期3年内达标,否则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
  
  到2015年年底,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及班组长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煤矿特有工种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经过中等职业(含技校)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初级以上职业技能。
  
  另外,《标准》还在煤炭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矿工劳动保护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
  
  
  来源:山西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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