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可以完全将风能和太阳能纳为“国有”呢?应参考已经纳入国有的资源和能源管理,对于有限的资源能源如矿物、天然气、水等可以纳入,有必要由国家和政府管理,而完全可以无限制使用、可持续使用和取之不尽的风能、太阳能,现在就“管”显然“管的太宽”。
据《法制日报》报道黑龙江省6月14日颁布《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其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这是我国首个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地方法规。(6月18日京华时报)
黑龙江当地立法规范太阳能、风能使用,看似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能源资源,实际上只会导致对可再生资源使用的制约。风能和太阳能属于清洁能源、可持续使用和环保能源,其优势极为明显,最大的优势和潜在价值是能直接形成对现有有限自然资源的节约。据资料显示,仅2006年,中国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总计为2亿吨标准煤,约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8%,这里面风能和太阳能的开发利用功不可没。使用风能和太阳能的企业和家庭越多,越能形成事实上对现有不可再行能源的节约利用,又如我国太阳能热水器使用总量已达9000万平方米,4000多万户家庭、近2亿人用上了太阳能热水器。这会直接节约多少电能?热能?少产生多少废气和污染物?
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的报批,只会增加不必要的使用程序,甚至会逐步演化为“收费”。这无疑会限制和制约企业和公众开发使用这两类自然能源的积极性。
将风能和太阳能定位为“国有”,从法律和理论上或没有错。问题是“国有”的概念过于宽泛,按照这一逻辑,只要是国内境内所有物质和事物全部都是“国有”的,如生活在国家的公民个人也是“国有”的,无所不在的“空气”也是“国有”的,“人”都是国有的了个人的“私产”也就间接变成国有的了,这岂不是一个“滑稽”的结果?况且,再按照这样一个“国有”逻辑,人们呼吸空气是不是也要“收费”和“管理”?人活着是不是就要“交人头税”?
过度的“国有化”思维并不利用资源有效利用和真正的环保节约,也会引发诸多争议。尤其是经行政部门“批准”才允许如何如何的话,让人产生部门“创收”之嫌。气象部门真正的职责是服务公众和社会,提供更准确的天气气象、地震灾害等预防及减少灾害发生,“严格审批”到风能和太阳能利用上,弊远远大于利。什么时候可以完全将风能和太阳能纳为“国有”呢?应参考已经纳入国有的资源和能源管理,对于有限的资源能源如矿物、天然气、水等可以纳入,有必要由国家和政府管理,而完全可以无限制使用、可持续使用和取之不尽的风能、太阳能,现在就“管”显然“管的太宽”。
来源:观点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