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网现货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煤炭网)电子交易的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本市场风险,根据《煤炭网现货电子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场内电子交易的结算活动,煤炭网及其工作人员、交易商和煤炭网指定结算银行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结算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煤炭网交易结算部门负责煤炭网现货电子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的统一结算、履约保证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四条 煤炭网的结算职责包括:
(一) 办理资金的往来汇划业务;
(二) 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
(三) 协助办理交易商交易中的账款异议;
(四) 办理交收结算业务;
(五) 控制结算风险,保证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
(六) 按规定管理履约保证金。
(七) 协助交易商办理资金查询业务。
第五条 所有在煤炭网交易系统中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必须通过煤炭网进行统一结算。
第六条 结算银行是指由煤炭网指定,协助煤炭网进行电子商务结算业务的银行。
第三章 结算业务
第七条 煤炭网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履约保证金制度是指交易商在通过煤炭网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时,买卖方按规定的标准和进度向煤炭网支付一定额度保证金用于保证合同履约。
第八条 交易商参与交易,应在煤炭网指定结算银行账户存入足够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煤炭网对交易商存入煤炭网专用结算账户的履约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二级明细账户。
第九条 交易商在办理申请入市手续时,应向煤炭网提交《印鉴卡》和《指定账户公函》。
第十条 煤炭网通过结算银行,对每一交易商发生的保证金、货款、价差及各项费用等进行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
第十一条 交易商划拨资金在煤炭网结算部门办理,其划拨资金的方式为:
(一) 资金划入:煤炭网向交易商公布各结算银行专用资金账号,交易商划入资金须注明该笔资金划入的交易商名称和席位代码,并及时通知煤炭网。交易结算部在确认资金到账后,相应增加该交易商账户的资金余额。
(二) 资金划出:交易商划出资金,应提交《交易商出金申请》。经煤炭网审核无误后,将根据交易商提交的出金账号进行出金。
交易商应对其按照上述程序划入或划出资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商,煤炭网可限制其交易资金专户资金划出:
1、涉嫌重大违规,煤炭网或有关部门正在调查的;
2、煤炭网认为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
3、煤炭网认为必要的其它情况。
第十二条 煤炭网采用数据电文等方式向交易商提供当日结算数据。
(一) 交易商应对当日结算数据进行核对,如有异议,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三十分钟前书面申请煤炭网复核。煤炭网将以电子交易系统数据库的记录为依据做出复核结论,否则,视为无异议。
(二) 交易商的资金余额为负数时,煤炭网提供的结算数据即为煤炭网向交易商发出的追加履约保证金通知,交易商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
(三) 因特殊情况造成煤炭网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煤炭网将在煤炭网网站及时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第十三条 煤炭网对交收货款的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方法。交收货款收付的具体时间按交易中心的相关交收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煤炭网对交易商违约金的收付根据具体交收方式,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煤炭网。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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