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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以产顶进”启动歧视模式

2012/9/11 11:12:08       
        主要事件:媒体报道工信部正在酝酿对钢铁行业重新开始实施“以产顶进”政策的方案。在该政策下,经过批准的钢铁企业,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实行全额退(或免抵)17%增值税。政策涉及品种暂以硅钢和船舶用钢为主。同时有关部门还在酝酿增列钢制易拉罐税目,细化工具钢、石油管、涂镀板等钢铁产品税目。
  
  影响测算:目前政策尚在酝酿之中,最终能否实施仍具有不确定性。假设涉及硅钢和船舶用钢的以产顶进政策获得通过,我们对其影响进行了测算。
  
  进口替代潜力:2012年上半年以来料/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的电工钢、中厚板分别为16.1万吨和55.8万吨,同期两类产品国内产量分别为328万吨、3532万吨,前、后者的比例为4.9%和1.6%。从比例看两者均不高,相对来讲电工钢销量的拉动效果应较中厚板明显;?成本影响:按进口数据折算电工钢、中厚板产品进口均价分别为6660元/吨和6580元/吨,按17%的增值税率,“以产顶进”可减免两者税赋1132元/吨和1119元/吨,成本影响十分显著;因此若政策得以实施,国产电工钢、中厚板将凭借成本优势在来料/进料加工市场中对进口产品形成替代,但潜在替代量有限。直接受益的上市钢企包括生产电工钢的武钢股份、宝钢股份、鞍钢股份、华菱钢铁等,以及生产中厚板的山东钢铁、南钢股份等;深层意义——歧视模式启动:随着行业需求增速放缓,国有钢铁企业在体制上的弊端已转化为业绩亏损的现实,若任其发展,国营钢厂将面临长期亏损甚至破产的危险,而市场化的民营企业将凭借成本优势在产量的零和博弈中存活。但国有企业容纳就业人口众多,对财税贡献重大,因此在行业形势恶化迫使政府对民营和国营产能进行取舍时,政府可能会偏向于国有产能。
  
  为达到取舍的目的,歧视性的产品质量标准、信贷成本、税收政策均是政府可以操作的手段。此次“以产顶进”虽无直接指明受益企业类型,但可以看到国营钢厂是主要受益者,显示政府通过歧视性手段保护国营钢厂的意图或已开始转化为行动。若未来种类更多的歧视性政策将浮出水面,累加效应使国营钢厂的体制劣势得到弥补,国营企业在行业成本线上相对位置的改变将可能使其获得一定利润改善。
  
  来源:兰格钢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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