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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电监会关于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2010年10月-2011年4月)的通知

2012/12/7 11:28: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监办,各区域电监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44号),现就2010年10月-2011年4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补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价附加补贴的项目和金额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范围为2010年10月-2011年4月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具体补贴项目和金额见附件1、2、3。
  
  二、配额交易与电费结算
  
  (一)继续通过配额交易方式实现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调配,不足部分通过2011年5-12月征收的附加资金中预支,具体配额交易方案见附件4。配额卖方向买方出售配额证,配额买方应在收到配额证后10个工作日内,按额度将款项汇入卖方账户,完成交易。
  
  (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在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以内的部分,由省级电网负担;高出部分,通过本次电价附加补贴解决。
  
  (三)2010年10月-2011年4月电价附加有结余的省级电网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2010年10月-2011年4月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2010年10月-2011年4月电价附加存在资金缺口的内蒙古、黑龙江等电网企业,应在配额交易完成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2010年10月-2011年4月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
  
  (四)对2010年10月-2011年4月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电价附加补贴,按本通知附件2所列的项目和金额,由所在省(区)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电网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三、有关要求
  
  各省(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和各区域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配额交易、电费和补贴结算行为的监管,坚决纠正和查处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电费结算行为,确保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按时足额到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电监会
  
  2012年11月26日
  
  来源:办公厅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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