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下发《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和煤层状况,选择合理的采煤方法,不得吃肥丢瘦、浪费煤炭资源。该规定将从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这是继发改委上周接连发布《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解除发电用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之后,发改委再度发文直指煤炭生产运营 《规定》要求,煤矿采区的回采率按照不同煤层厚度设置不同要求,在井工煤矿采区,煤层厚度小于1.3米的,回采率要达到85%,煤层厚度在1.3至3.5米之间的,回采率要达到80%,煤层厚度大于3.5米的,回采率要达到75%。而对于露天煤矿采区而言,煤层厚度小于1.3米的,回采率要达到70%,煤层厚度在1.3至3.5米之间的,回采率要达到80%,煤层厚度在3.5米至6米之间的,回采率要达到85%,煤层厚度在6米以上的,回采率要达到95%。
《规定》除了对煤炭开采回采率作出明确要求之外,还从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做出详细规定,意在明确责任,对煤炭开采企业的生产行为做严格规定。其中煤矿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采区设计回采率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据悉,本次发布的《规定》中,严格的惩罚措施是亮点。发改委表示,采区设计回采率低于本规定的要求,设计单位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由资质认定单位视情节轻重,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煤炭分析师关大利告诉记者,这次颁布的《规定》实际上还是延续前几次规章制度的思路,重点在于加强煤炭资源的保护力度。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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