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2〕5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做好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2]4103号)要求,为确保2013年度煤炭产运需衔接合同汇总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做好2013年煤炭产需衔接工作
(一)要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组织,认真落实,确保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如期完成。
(二)请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协助我会做好合同汇总工作,积极督促所属做好2013年度煤炭产需衔接;要加强对地方煤炭企业产需衔接工作的协调,及时汇总企业衔接进度,对本省(区)煤炭产需衔接过程中所出现的情况、问题及时与我会进行沟通。
二、认真做好煤炭产需衔接合同汇总工作的相关要求
(一)合同录入。
1.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2013年煤炭产需衔接合同统一由煤炭企业在中国煤炭市场网(www.cctd.com.cn)煤炭网络交易系统进行录入、汇总。
2.各单位在“中国煤炭市场网”进行网上合同录入时,要确认所录入合同的铁路发站、到站,下水煤中转港、接卸港等信息准确;同时,要注意选择合同起始日期、有效期限、中长期合同要录入合同期限、运输方式,并区分用户所属行业。
3.在录入合同时,每笔合同最多可录入5条合同明细,且各条明细中收货人的到达地区须为同一省区,不能在一笔合同的各条明细中出现不同的到达省区。
4.在每笔合同的各条信息中,出卖人的铁路发站须为同一铁路局,不得在一笔合同的各条明细中出现不同的发站路局;收货人的行业隶属须统一,不能在一笔合同的各条明细中出现隶属于两个需方行业的收货人;收货人的集团隶属须统一,不能在一笔合同中出现隶属于两个需方企业集团的收货人。
5.录入水陆联运合同时,须选择煤炭运输中转港口,收货人为直接用煤的终端企业用户时,须增加选择煤炭接卸港口。
6.为确保合同真实有效,各煤炭企业在合同录入时,须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填报“货源运力核实表”。
(二)合同汇总。
1.各煤炭企业要依据生产许可能力,结合实际生产、销售情况进行合同录入、汇总;经铁路运输销售的合同总量要参考实际煤炭发运量为依据进行录入、汇总。
2.2013年煤炭产需衔接合同网上汇总工作现已启动,并将于2013年1月15日24时结束,请完成产需衔接的煤炭企业尽快上网进行合同录入汇总。
(三)合同汇总主体。此次合同汇总继续坚持以煤炭生产企业和煤炭终端消费企业为主体,以发煤、收款的煤矿为供方(出卖人),接煤、付款的厂家为需方(收货人)所签订的一次购销合同为统计依据,多次转卖的购销合同不予统计、汇总。
合同汇总工作结束后,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要求,我会将把所汇总的合同提报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交通运输部进行运力衔接。
三、联系方式
韩淑琴 010-64463700(带传真)
卢晓燕 010-64463701、13520347154
孟令坤 010-64216272、13521586222
王士彪 010-64463700、13683246480
毕显辉 010-64216272、13552696385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中国煤炭运销协会
二○一三年一月四日
来源:中煤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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