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河北唐山港京唐港区36号至40号煤炭泊位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发改基础〔2012〕4126号),核准公司建设36号至40号煤炭泊位工程项目。批复主要内容如下:
一、为缓解京唐港区煤炭码头能力不足的矛盾,提高煤炭作业专业化和集约化水平,促进港区功能优化调整,同意建设唐山港京唐港区36号至40号煤炭泊位工程。
项目单位为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河北省唐山市。
三、本项目新建2个15万吨级煤炭卸船泊位(水工结构按靠泊20万吨级散货船建设)、3个10万吨级煤炭装船泊位及相应配套设施,码头长1712米,设计年通过能力为5600万吨(卸船1950万吨、装船3650万吨)。
四、项目总投资为559377万元,其中资本金占30%,为167813万元,由项目单位以自有资金投入;资本金以外投资391564万元利用国内银行贷款解决。
五、请项目单位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加强项目投产后的节能管理。
六、在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要严格港池疏浚、吹填施工管理,采取有效的除尘、防尘装置,合理处理污水。
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36号至40号煤炭泊位工程项目的建设将改变目前公司煤炭货种装卸能力不足的局面,促进港区功能布局的优化整合,实现“黑白分家”、“散杂分置”,适应煤炭运输船舶大型化和专业化的发展趋势,基本满足动力煤以及进口焦煤运量大幅增长对码头能力的迫切需求。煤炭专业化泊位的建设,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为公司运量和效益的快速增长奠定坚实的基础。
特此公告。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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