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2月1日下发通知,鼓励港航企业与煤炭供需企业签订中长期的港口作业及船舶运输合同,以便较好地进行电煤运输生产安排。对于签订中长期港口及船舶运输合同的电煤运输任务,相关港航企业及管理部门要从港口作业、船舶运力配置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做好电煤水路运输工作。
《通知》还要求,中国船东协会、中国港口协会要积极主动与铁路、煤炭、电力等部门沟通协商,探索建立市场化的电煤运输协调机制。港口企业要按照港口费收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航运企业要规范竞争秩序、保持适度的运力投放,严禁价格恶性竞争。航运交易机构要不断完善煤炭运价指数的编制发布工作,提高准确性,争取对市场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自今年年起,取消重点合同,取消电煤价格双轨制,不再下达年度跨省区煤炭铁路运力配置意向框架;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自主衔接签订合同,自主协商确定价格;鼓励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同时运输部门要组织好运力衔接,对落实运力的合同由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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