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闭会的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兰州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由兰州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这部地方性法规结合兰州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对兰州市的煤炭经营、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市政府在关于《兰州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兰州市煤炭市场除为数不多的有经营资质的企业外,多数经营摊点属于家族式、外租式的经营模式,且很多企业都分布在城区的居民区和闹市区中;多数煤炭经营企业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存在部分摊点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等欺诈经营问题,经营秩序较为混乱。2012年9月,市政府以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下发了《兰州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但该办法的试用期只有一年,且办法本身并不具有更高层次的法律效力,全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清理整顿、处罚、查扣以及路口查堵、电厂用煤监管等工作至今仍然无法可依。因此,兰州市迫切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法规,解决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中各部门职责不清、衔接不够、重复执法、执法不严和无法可依的问题,从源头上堵住有烟煤、劣质煤进入生产领域和流通市场。
来源: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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