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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源税改革要尽量平稳过渡

2013/7/19 10:35:19       

        5月18日,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2013年要重点推进的七大方面22项改革内容,其中第6项是“将资源税从价计征范围扩大到煤炭等应税品目,清理煤炭开采和销售中的相关收费基金。开展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7月1日,国家发改委在其网站发布《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2013年年度改革意见,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扎扎实实向前推进》一文,总结了上半年多项改革工作的进展,反应出有关部门对推进改革的重视程度。鉴于此,下半年有关部门很可能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将从价计征范围扩大到煤炭等应税品目。
  煤炭资源税改革,曾经让相关主管部门很是头疼。在前几年煤价持续上涨背景下,多数煤种执行0.3-5元/吨不等的从量资源税,其调节作用已经可以忽略不计,迫切需要改革。但因当时面对的是需求持续旺盛、供不应求的卖方市场,改革煤炭资源税很可能会致新增税赋直接转嫁出去,结果是推高煤价,加大通胀压力,让有关部门想改却不敢改。
  2011年四季度以来,煤炭市场供需关系迅速转变,煤炭价格大幅下滑。与前几年上涨动力始终较强时相比,当前改革的时机无疑较为成熟。煤炭企业将税赋转嫁出去的难度很大,短期内也不会给整个国民经济带来明显负面影响。
  但煤炭行业目前深陷泥潭,煤价暴跌、库存积压、应收增加、利润骤降,推动改革会不会进一步加重企业负担?煤炭企业普遍有此担忧,相关部门也可能因此举棋不定。对此,个人认为应抓住当前时机,果断推进,只是改革同时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要坚持“清费立税”,尽量避免给煤炭企业带来新增税费负担,让煤炭资源税改革平稳过渡,“清理煤炭开采和销售中的相关收费基金。”煤炭企业除了要缴纳一般企业应缴税费之外,还要缴纳针对矿产开发企业所征收的矿业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等税费。其中,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性质与矿业权价款相近,征收目的和方式与资源税相似,存在重复征收嫌疑。目前,煤炭市场景气度大幅下滑,煤炭企业定价能力被削弱,如不清理部分收费和基金,资源税改革后,煤炭企业税费负担必会加重,甚至可能会对正常生产造成一定影响。考虑到目前煤炭市场实际情况和煤炭企业所处境地,建议资源税改革带来的成本增加最好与清理收费和基金带来的成本降低互抵,暂不增加企业税费成本,让煤炭资源税改革实现平稳过渡。
  二是要让资源税与回采率挂钩,让回采率高的企业能够享受到资源税改革的好处。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涉及两个环节,一个是开采环节的合理开发利用,另一个是终端消费环节的合理高效利用。资源税改革导致企业税负增长,进而推动煤价上涨之后,价格机制往往能促使电厂等煤炭消费企业提高使用效率,减少消耗数量,但不一定能促使煤炭企业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原因在于我国90%以上的煤炭产量来自井工矿,回采率越高,企业付出的边际成本将越高。资源税改革之后,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反而可能会进一步采易弃难、采肥弃瘦,导致回采率不升反降,最终造成资源浪费,对于中小煤矿企业来说,这种现象可能将更加突出。因此,为了更好的促进资源有效充分利用,煤炭资源税有必要与回采率挂钩,按照“销售收入*资源税税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进行征收。这样,企业回采率越高,所需缴纳的资源税款将越少,相反,回采率越低,所需缴纳的资源税款将越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企业提高回采率,加强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来源:中国能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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