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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煤层气矿业权重叠问题值得关注

2013/8/19 9:41:38       

     “十一五”期间,我国煤层气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开发煤层气井5400口,形成产能31亿立方米。2012年,我国煤层气产量125亿立方米,初步实现了规模化开发利用。但从煤层气产业发展的几十年历程来看,我国煤层气的发展是缓慢而滞后的。究其原因,除勘探投入不足、技术尚不完全成熟、地质条件复杂之外,煤层气矿业权与煤炭矿业权重叠问题是关键。
  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煤层气属气体矿种,煤炭属固体矿种,在矿业权管理上,煤层气矿业权属于国家一级发证,煤炭矿业权则由部、省两级发证。
  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撤销煤炭工业部,成立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对煤炭探矿权仍实行二元管理体制。
  而对煤层气矿业权,需要重新登记。在1998年以前拥有煤炭矿业权的企业,由于经营困难或缺乏资源意识等原因并未去重新登记,于是未登记的煤层气矿业权都被国土资源部收回,实行一级管理,由国土资源部审批。
  于是就出现同一区块,煤炭矿业权和煤层气矿业权分属于不同的企业,产生矿业权重叠问题。而煤层气主要吸附在煤层上,两者是伴生的关系,无论开采煤炭还是煤层气都会对彼此产生影响,造成开采煤炭的企业和开采煤层气的企业相互扯皮、制约,影响煤层气产业的发展。
  截至2010年底,国家在山西省共设置煤层气矿权37个,面积2.44万平方千米,占全省含煤面积(6.38万平方千米)的38%,占含气面积的62.6%,资源量6.5万亿立方米,占资源总量(10.39万亿立方米)的62.52%。已设置的煤层气与煤炭矿权共重叠175个,总重叠面积2617.32平方千米,占全省煤层气矿权登记面积10%,占全省含气面积的6.7%。
  为了解决煤层气矿业权重叠问题,国家出台了多个相关政策条例。在煤层气资源矿业权设置上,提出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矿产资源规划,综合考虑煤层气、煤炭资源赋存状况和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在煤层气富集地区,划定并公告特定的煤层气勘查、开采区域。煤层气勘查、开采结束前,不设置煤炭矿业权。
  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指出,将煤层气和煤炭采矿权合二为一,煤炭开采企业和煤层气开采企业组建联合公司,走合作开发的路子。其中,煤炭企业为甲方,煤层气企业为乙方,两方合作,共同推进。如果无法合作的,由政府裁决;如果两三年达不成协议的,乙方退出。
  虽然由于一些利益纠葛,上述政策并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和落实,但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煤层气与煤炭矿业权重叠问题将得到逐步解决。
  值得注意的是,在《煤层气开发利用“十二五”规划》中,国家明确提出要“创新协调开发机制”,即建立完善煤层气和煤炭共同勘探、合作开发、合理避让、资料共享制度。新设探矿权必须对煤层气、煤炭资源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进行认定。煤层气产业发展应以规模化开发为基础,应当规模化开发的煤层气资源,不具备地面开发能力的煤炭矿业权人,须采取合作方式进行开发。煤炭企业和煤层气企业要加强合作,建立开发方案互审、项目进展通报、地质资料共享的协调开发机制。

来源:中国石化报油气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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