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开采生态补偿机制早已存在,却一直未列入法律范畴,随着人们对矿山生态保护的强烈呼吁,这项机制的法律化迫在眉睫。11月1日,在中国·山西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高峰论坛会议上,山西省环保厅生态处副处长徐丽花表示,山西省将把煤炭开采生态补偿机制法律化,“煤炭开采环境成本外部化及社会化问题将在法律框架内得到解决。”
作为全国矿产资源大省,资源带来利润的背后却饱受着环境污染的诟病。长期以来,特别是以煤为主矿产资源超强度开采,带来极为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成为制约山西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因素,是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徐丽花介绍,煤炭资源整合后提高了矿产品的采矿率,大幅度减少了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程度,但由于采矿企业众多,合计污染物排放量依然很大,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程度极大。
其实,山西省对于矿山生态修复的治理工作早已启动。2007年3月,山西省正式启动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记者了解到,在试点工作中,国家给予山西省煤炭工业三项主要经济政策,征收可持续发展基金(其中明确50%用于跨区域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实行煤炭企业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建立企业转产发展基金。
然而,山西省煤炭企业的生态补偿机制还很不完善,长期以来,山西省服从国家能源战略,实行煤炭廉价甚至无偿使用制度,企业未支付开采煤炭而产生的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费用,生产成本中只包括直接生产费用和部分煤矿安全费用,不含资源和环境成本,而这部分成本的外部化和社会化是导致矿产资源开发所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无法解决的根本原因。
徐丽花表示,山西省作为综改实验区,国家给予先行先试的政策支持,生态补偿机制还仅仅停留在政策的层面,如果能进入法律的范畴,实施的效果将更好。“下一步矿山治理工作的重点之一,山西省将积极发挥省人大立法的作用,争取以生态补偿的名义把三项经济政策法律化,以固化试点效果,力争在山西省设定的法律框架内使煤炭开采环境成本外部化及社会化问题得到解决。”
来源:黄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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