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天津市商务委获悉,《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在煤炭经营、存储、使用、质量标准、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天津市将严格控制经营性煤炭堆场数量,优化布局,逐步整合。城市外环线以内禁止设定煤炭堆场,堆场和民用煤配送网点应当按照布局要求设置,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天津现有的72个堆场将逐步整合、压缩为16个,滨海新区、环城四区、其他郊区县各设置规划1~2个;集中储存经营性煤炭,在乡镇建设民用煤二级配送网点,满足不同区域用煤需求。
天津市政府还要求用煤单位对储煤场地加强管理,减轻扬尘污染。经营性煤炭堆场和非重点行业用煤单位的储煤场地,应当采用防风抑尘网(墙),同时配套苫盖、喷淋及监控设施。民用煤配送网点和重点行业用煤单位的储煤场,应当采取密闭措施。对年综合耗能5000吨煤炭以上的用煤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用煤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当地环境保护标准,不得超标排放,必须安装烟气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
对于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天津市政府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对利用职务从事或者参与煤炭经营的,或在煤炭监督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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